员工辞职单位上演拖字诀 为何不能“想走就走”?
面对欲辞职员工,一些单位上演“拖字诀”、写差评、不办理社保转接手续、拖欠奖金……辞职,为何不能“想走就走”
今年7月,因为工作压力大,四川的王先生从其工作了3年的保险公司辞职。辞职时,却遇上了一件让王先生无可奈何的事情。其领导寇女士要求王先生必须删除所有同事的微信,否则不允许辞职。
为了抓紧时间办理辞职手续,王先生按寇女士的要求删除了微信。四个月后,王先生才意识到,寇女士对于其辞职的要求,实际上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对此,他的前领导回应,要求删除同事微信是对公司团队的保护,并不是强制,是征得了王先生同意的。
王先生的遭遇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共鸣,网友留言感慨“升职难,辞职更难。”据一媒体的调查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人都遭遇过“辞职难”,特别是一些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在觅得新单位准备“挪窝”时,遭遇关卡。
单位不放人,有人无奈对簿公堂
90后的姗姗曾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工作一年后想要辞职,单位领导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先鼓励我一下,肯定了我之前的工作业绩。再告诉我目前项目人手短缺,暂时不会为我办理辞职手续,希望我再坚持一下。”就这样,姗姗的辞职手续拖了近三个月。
无独有偶,2016年,飞行员赵明在完成一次飞行任务后,向同事通报了他将要辞职的消息。可是,赵明办理辞职手续的过程并不顺利。送达辞职申请书后,马上就有直属领导来劝返。一个月后,赵明向四川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裁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他依然没有成功辞职。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2017年9月,成都中院作出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审判决。
在赵明所在的公司里,辞职的同事组建了一个80人的微信群,但因种种原因,许多人最终放弃了辞职。等赵明辞职的时候,这个群里只剩下20个人,有人“提出辞职时还没结婚,现在孩子都有了,流程还没走完”。
公司真的有权决定劳动者的去留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劳动者辞职其实无须等候用人单位的批准。“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之一,是无理由提前一个月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的主要特点就是当劳动者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自己将要辞职的时候,辞职申请不需要理由且无须用人单位同意。”
给辞职设坎,劳动者“感觉受到侮辱”
针对四川的王先生辞职时被要求删除微信的遭遇,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解释说,微信涉及个人的通讯权,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所以在事件中,要求删除微信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以此作为员工辞职的限制性条件。
11月18日,王先生所在的保险公司官方微博发文向王先生表示歉意,对于辞职必须删微信一事作出澄清。公司已经认识到寇女士的做法欠妥,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辞职设坎、人为延长劳动者的辞职时间,让许多劳动者叫苦不迭。
2017年,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有5名工程师陆续辞职,辞职前一个月,单位将辞职者统一安排到会议室,要求他们按时上下班,却没有什么实质性工作。经历一个多月的等待,公司终于开始为其办理辞职手续。但他们没想到,公司在辞职证明上,对该5名员工作出“以家庭原因为由提出辞职,辞职原因不实,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的评价。
“感觉受到侮辱。”一位辞职者说道。
在辞职证明上作出负面评价、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等转接手续、拖欠劳动者奖金等阻碍辞职者辞职的行为,着实让许多辞职者又恨又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指出,劳动力在流动中才能增值,我国劳动合同法建立的是劳动者原则上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由的制度,企业如果想留住劳动者,应该是通过待遇留人、事业留人和感情留人,而非故意设坎拦截。
“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保转接手续,劳动者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不结清工资或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沈建峰说。
劳动者辞职也要履行合同义务
尽管法律保障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对于部分涉密或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而言,辞职并非“说走就走”那么简单。
今年9月,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张小平辞职一事曾引起热议。9月27日,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官网发布关于张小平辞职事件的情况说明,在说明中提到,由于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根据保密法和单位相关规定,辞职前必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但其自行离所,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带来了较大隐患。随后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张小平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按脱密期管理规定回所脱密。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限最多为2年。
不过,不少用人单位只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却没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补偿金。
北京海淀法院的一项数据显示,有62.14%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均获法院支持。竞业限制违约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的主要诉请项目,约占97%左右。
沈建峰告诉记者:“竞业禁止应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劳动者享有择业自由。如有约定,应按月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同时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沈建峰提醒,在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的情况下,尽管劳动者辞职后可以从事竞争性的行业,但是如果因此导致前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受侵害,劳动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为特定劳动者提供了专项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也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不能自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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